赋能新质生产力的税收实践
10-12  启盈配资

  李慧嵩

  作为一直工作在税收政策落实及税务事项实践第一线的人员,近期我详细阅读了黄智文的新书《赋能新质生产力:助力深圳科创腾飞的税收实践》,深感亲切并深受启发。这本书包含了作者多年来的研究脉络和思考成果,全书分为四大篇29小篇,既有理论探索、税务分析,又有经济评论、文化感悟。

  这本书最重要的篇幅在于对税收理论的探索和研究。税收作为经济的“稳定器”,是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跳出税收本身,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看税收应有的走向,对于税收政策的出台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例如,在《税收优惠促进产业进步研究——基于深圳的实践》一文中,作者详述了产业政策是否有用的经济理论之争,其背后的理论依据在于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博弈,这也是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有必要存在以及如何界定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理论基础。

  从税收政策本身来看,作者的许多分析评论文章都涉及到新技术、新产业模式下的税务处理。在层出不穷的新技术、新产业模式中,如何适用现有的税收政策,是作者一直在思考和研究的课题。例如,作者通过对平台企业的调研发现,在数字经济下,结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平台企业提供的数据信息服务往往全部或部分会被确定为广告服务,导致出现平台企业的相应服务收入需要课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其他企业支付相应服务费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受销售额比例限制的问题。

  在《新形势下平台企业数据信息服务涉及税费问题的调查分析》一文中,作者通过对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的演变历程、谁是缴费人、征收范围是什么,以及平台企业提供的数据信息服务是否为广告服务的分析,认为互联网自20世纪90年代诞生以来,已经进行了七次迭代。在门户网站时代,互联网公司确实更像一家媒介公司,但是对于已经进行了多次迭代的平台企业来说,很难整体上被认为是广告媒介单位;虽然有广告法的定义,但从收入和支出的匹配来说,互联网公司的支出,绝大多数不在于广告展示,而在于算法和算力的投入,其“摊位费”和“排序费”收入从商业本质来说,更倾向于类似商场的租金收入和上架费收入,而非广告费收入。同时,在税收实务中,存在不同公司对于该类收入的会计处理不同、开具发票品目不同、收到发票品目不同,导致不同税务处理的现象,也是有失合理和公平的。

  在上述论述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四项建议,包括“从保障财政预算收入角度出发,应参照教育费附加,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扩大征收范围”;“从落实‘四精要求’出发,应参照嵌入式软件‘四分开’申报方式,准确界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从数据是生产要素出发,应参照购买其他生产要素支出允许税前列支”;“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出发,应取消文化事业建设费,避免税费重复征收”。这篇文章对于实务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的界定以及文化事业建设费未来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除此之外,作者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回顾和建议,对比特币市场税收管理的思考和建议,对芯片企业的税收需求的分析,对“外综服”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建议,对跨境服务零税率/免税中的征管问题的探讨,对增值税征收率的问题的分析,以及对区块链技术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等讨论,对于我们国家层面的税收政策出台、税收征管水平提升以及纳税人的合规缴纳税款也具有借鉴参考价值。

  在税收工作之余,作者也一直忙于读书、思考和提升自己,本书的第四篇《税收实践的文化力量》我个人非常喜欢。阅读一篇篇美文,仿佛走入了作者的精神世界。希望更多的人看到这本书,走进这本书,和作者一同思考和进步,为我们的税收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本文作者系税务咨询从业者,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

风险提示: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各类信息服务基于人工智能算法,如有出入请以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为准。如有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本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